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個人健康檢查費用須與醫療有關始可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繼續閱讀…)
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有之
經濟部731129商第46671號
公司資本額之股款種類有現金、債權轉入、財產抵繳、合併他公司、公積、盈餘、可轉換公司債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減資登記,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而有之,並非專指設立或某次增資所繳納某種股款之減少。
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