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 ‧ 2, 2019

WordPress資料移轉

 

筆者一時手賤,又買了一台DS918+,本站的第一個家是DS713+,後來買了DS718+移轉時不是很順利,但時間久了,當時也沒有留下紀錄,細節也記不太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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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15, 2019

利用VBA隱藏工作表

 

當然,在Excel隱藏工作表不難,但我使用的這個檔案範本,有數十個工作表,每次套用時,都會有十數個工作表沒有數值,要一個一個隱藏起來就有點繁瑣,VBA這時候就派上用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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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11, 2019

利用VBA快速鎖定儲存格

 

身為會計從業人員,使用Excel處理資料是日常作業,許多Excel檔案所設計的公式,如果不鎖定公式儲存格,常常會被改掉而不自知。而每次的修改公式及鎖定這件事就變成一件繁瑣的工作,這個應該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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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9, 2019

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內容出處: 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五月 ‧ 8, 201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五月 ‧ 8, 2019

個人健康檢查費用須與醫療有關始可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繼續閱讀…)

五月 ‧ 6, 2019

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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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 8, 2019

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1.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4.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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