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受贈人繳納之贈與稅,無附有負擔之適用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並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之贈與稅,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適用。
關於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如何行使其建物出租行為或出具屋主同意書疑義
按法務部98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80032730號函(如附件)略以:「按98年7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1項)。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3項)。』稽其立法說明,就法條適用順序而言,應先適用第1項,其次依第2項,最後方適用第3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又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復仿多數立法例,明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多數決為之。
浩鼎員工認股所得 每張40萬
依規定張三應申報的所得,有兩者包含「其他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前者為時價30元減12元為其差額,再乘以2萬股等於36萬元。